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天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政策规定(天津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8 01:17:02

导读:天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政策规定天津本地宝为大家整理好了!报案、申报、理赔、伤病同治等详见正文:

  》》》天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政策规定

  1)报案:对于意外伤害或意外伤残的情况,应在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受理网点现场办理等方式报案;对于参保人员意外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相关人员需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学生儿童参保人员报案,可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3;成年居民参保人员报案,可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6;职工参保人员报案,可拨打服务电话4006114196。

  2)申报:参保人一次治疗结束或意外死亡后,参保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及时持相关材料到服务网点申报意外伤害给付。参保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申报。

  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伤害给付要求。参保人在规定时效内申请给付的,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纳入费用发生年度的意外伤害附加险给付范围。

  3)理赔:参保人或法定继承人在申报给付后,经受托保险公司审核属于意外伤害给付范围的,一般应当自申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赔付工作;对于需要查勘取证的复杂情形,应当在三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赔付工作。

  经审核不属于意外险给付范围的,应当在审核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或法定继承人出具不予理赔通知书。

  4)伤病同治:参保人同时治疗意外伤害和疾病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附加险给付,疾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其中,经诊断由癫痫发作、精神病发作、病理性骨折或脑卒中四种突发疾病造成身体伤害的,所发生医疗费用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经受托商业保险机构审核不属于意外伤害附加险支付范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申报,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审核支付。

  5)异地意外伤害报销参保人在异地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意外伤害附加险资金给付。

  6)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服务区域划分

  城镇职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责承办和平区、南开区、河北区、津南区、滨海新区、武清区、宁河区、宝坻区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经办服务。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承办河东区、河西区、红桥区、西青区、北辰区、东丽区、静海区、蓟州区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经办服务。

  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承办和平区、南开区、河北区、津南区、滨海新区、武清区、宁河区、宝坻区参保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经办服务。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负责承办河东区、河西区、红桥区、西青区、北辰区、东丽区、静海区、蓟州区参保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经办服务。

  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承办南开区、西青区、北辰区、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州区的参保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经办服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承办河西区、津南区的参保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经办服务。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承办红桥区、河北区、东丽区的参保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经办服务。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承办和平区、河东区、宁河区的参保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经办服务。

标签: 意外伤害  参保  基本医疗保险  天津  津南区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hunanyuer.com/baike/techan/963751.html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06-2022 湖南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114号-3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hunanyuer#qq.com (请把#替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