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8 08:43:58
一.南通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实施时间
时间:2020年12月1日
注:此办法实施之时,原办法同时废止。
二.南通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实施区域
1.此办法适用于市区行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利用贷款购房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2.先在崇川区范围内施行。
3.其他区在匹配条件满足后,逐步推广实施。
三.南通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包括:
首付款、分期付款、贷款、转为购房款的定金等款项。
四.南通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的情形
(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让的。
(二).继承、赠与、所有权交换的。
(三).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四).拍卖转让的。
(五).出资入股的。
(六).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间转让的。
(七).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
(八).其它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五.南通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可以免除资金监管的情形
1.交易双方约定全额支付房款并共同签署存量房交易资金免监管声明的。
2.可以免除监管的其他情形。
存量房交易资金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贷款、转为购房款的定金等款项。
六.南通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理流程
(一).交易双方凭已预审通过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与监管银行、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
(二).买受方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首付款存入“专用账户”。
(三).监管银行将贷款划转至“专用账户”。
(四).交易资金足额存入“专用账户”后,交易双方申请《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并会同贷款银行申请不动产转移和抵押合并登记。
(五).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划转交易资金。
注: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交易双方协商终止交易的,交易双方持相关材料共同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终止交易的,买受人持相关材料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七.南通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
1.南通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2.南通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注: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负责监管银行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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