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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养犬变更登记办理(珠海养犬登记证)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6 08:37:25

导读:养犬人领取《养犬登记证》后,将所养犬只转让他人的,受让人需持原《养犬登记证》和受让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珠海养犬变更登记办理条件

  养犬人领取《养犬登记证》后,将所养犬只转让他人的,受让人需持原《养犬登记证》和受让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养犬人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信息变更手续。《养犬登记证》信息变更的,不收取费用。

  珠海养犬变更登记办理材料

  (一)养犬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原《养犬登记证》;

  2.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变更后养犬人(单位)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二)原养犬人因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原因,犬只需变更为家庭内其他成员个人饲养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原《养犬登记证》;

  2.原养犬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等证明;

  3.变更为其他家庭成员个人的身份证明;

  4.现养犬人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原养犬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将犬只变更为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单位饲养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原《养犬登记证》;

  2.原养犬人死亡证明;

  3.法定继承人、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双方签字同意的变更协议;

  5.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四)养犬人将犬只以转让、赠与等形式变更为个人或者单位饲养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原《养犬登记证》;

  2.原养犬人和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双方签字同意的书面变更协议;

  4.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珠海养犬变更登记办理流程

  办理入口:点击查看

  1.在“养犬业务”界面点击“信息变更”进入服务。

  2.阅读办事指南,并准备相关材料,点击“开始办理”。

  3.填写变更信息,根据要求上传养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4.确认变更信息,并提交,即可等待相关部门审核。

标签: 养犬  登记证  受让  单位  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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