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5 06:51:21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
一是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不管依据之前累讨缴费年限确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否已经全部使用,之前的缴费时间均不再累计计算,而是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二是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可以与根据再次失业时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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