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3 01:11:33
配租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取得登记证明的申请对象配租,也可以向单位集体配租,由单位安排取得登记证明的职工居住使用。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以及区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予以适当倾斜。
单位整体申请租赁的,单位应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量进行调查摸底,并向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申报房源使用意向,并与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签署房源租赁协议。单身人士或家庭申请租赁的,房源分配由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按规定统筹安排。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按照“先申报(先申请)先供应”的原则,制定房源供应方案,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房源不足时,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建立轮候制度,根据需求房源意向、单身人士或家庭申请量以及供应方案研究确定房源使用的具体方案。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超过一年的,可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相关规定,通过“市区联手”方式,跨区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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