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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犬只领养条件+流程+材料(无锡养犬登记)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8 06:40:50

导读:具有无锡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一户只能领养一只,已经合法登记饲养有一只犬只者不得领养;遵守养犬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等满足领养条件可以领养犬只。

  犬只领养

  犬留所对下列犬只,允许个人按照《》和本规定可以申请领养。

  (一)没收犬只;

  (二)无主犬只;

  (三)按照规定送交的其他犬只。

  经同意领养的,签订犬只领养协议书。领养人不得将被领养犬只用于牟利或者经营活动。饲养被领养犬只,应当遵守《》等相关规定和领养协议书。

   个人领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一户只能领养一只,已经合法登记饲养有一只犬只者不得领养;

  (五)领养人应具备爱心、责任心,不虐待、遗弃犬只;

  (六)遵守养犬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

  (七)签订犬只领养协议书。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领养:

  (一) 领养人一年内因违法养犬被行政处罚过二次以上的;

  (二) 曾有虐待、遗弃、杀害犬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养犬行为的;

  (三) 曾因养犬多次被邻居投诉的;

  (四) 领养后一年内弃养的;

  (五)其他不适宜领养情形的。

  申请领养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领养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 领养人有固定住所的合法有效证明(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三)领养人无养犬证明(社区或公安部门开具)。

  领养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犬留所予以注销其领养手续,并将已领养犬只予以收容回所,必要的追究其责任:

  (一) 将领养犬只用于有偿经营的;

  (二) 虐待、遗弃领养犬只的;

  (三) 驱使领养犬只恐吓、威胁、伤害他人的;

  (四) 对领养犬只未尽谨慎管理义务的;

  (五) 因饲养领养犬只而受到多次投诉的;

  (六) 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领养犬只的;

  (七) 严重违反犬只领养协议书的;

  (八)其他不适宜继续饲养的。

标签: 养犬  养人  协议书  情形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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