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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就业困难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再列入认定范围?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4 09:24:03

导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等情况都不再列入认定范围,详见下文。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 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

  5.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6.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7.被判处刑罚的;

  8.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9.被查实确认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10.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标签: 就业服务  困难  人员  个月  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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