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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落户港澳居民办理指引 江门办理户口迁移

来源: 最后更新:22-09-09 03:41:51

导读:香港、澳门居民定居入户江门办理需要满足港澳同胞来江门市定居以及经批准单程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住后,因种种原因要求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条件。

  香港、澳门居民定居入户

  一、办理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广公治字﹝2013﹞506号)的相关规定,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港澳同胞来江门市定居以及经批准单程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住后,因种种原因要求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入户;

  2)对原江门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确有特殊原因要求返回内地定居,并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的,如发现获得内地身份后,又出返港澳取得身份的,一律注销其内地户口并通报出入境部门。

  二、流程说明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户政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三、材料清单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入户申请书》

  3、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

  4、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

  5、《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6、拟定居地入户地址《房产证》或《国土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7、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

  (如a.有工作的提交工作证明;b.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和银行定期划账单;c.无生活来源的提交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等)。

  8、原《户籍证明》

  9、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或显示已死亡注销户口的原始户口簿;未婚的自行书写婚姻状况声明书(公安机关提供声明书样式)

  10、《声明书》,申请人持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身份证件的,在申请入户时需上缴以上证件原件,并填写《声明书》(公安机关提供声明书样式)

  属投靠内地亲属的,还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公证书》(《居民户口簿》有显示的不用提供)

标签: 申请人  声明书  居民  澳门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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