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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人才经费和年度绩效补贴对象/申请材料/待遇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2-09-09 12:07:10

导读:符合申请条件的高等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等国内外机构,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或资格证书、合作协议等材料可以申请人才供给基地工作经费和年度绩效补贴。

  人才供给基地工作经费和年度绩效补贴申请指南

  一、申请对象

  高等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等国内外机构。

  二、申请条件

  1.与江门市政府、各市(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商定并签订《人才供给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各市(区)签订《合作协议》后应及时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的高等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等国内外机构(以下简称“人才供给基地”),可申请人才供给基地工作经费。

  2.人才供给基地经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人才供给基地,发放奖励性工作经费;被评为“举荐人才突出贡献者”的个人,发放“举荐人才突出贡献者”年度绩效补贴。

  三、提交材料

  1.江门市人才供给基地工作经费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资格证书;

  3.与我市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受理机构(部门)

  由签订人才培养战略协议的政府或部门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机构(部门)受理。

  人才供给基地工作经费可通过网上申请并提交资料(通过网上提交的资料必须为原件彩色扫描件)。

  五、补贴标准

  人才供给基地工作经费标准:

  (一)基本工作经费10万元/年。

  (二)奖励性工作经费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标准如下:

  1.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奖励性工作经费5万元;

  2.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奖励性工作经费3万元。

  (三)对年度绩效考核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人才供给基地,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1人为“举荐人才突出贡献者”,分别给予3万元/人和1万元/人的“举荐人才突出贡献者”年度绩效补贴。“举荐人才突出贡献者”年度绩效补贴标准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六、补贴发放方式

  1.基本工作经费:签订《合作协议》后,一次性发放首年工作经费10万元;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后,发放次年经费,以此类推。

  2.奖励性工作经费和“举荐人才突出贡献者”年度绩效补贴:年度绩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

  七、管理要求

  1.本指南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17日。

  2.自2019年2月18日起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适用本指南,可按本指南规定申领补贴。

  3.《江门市人才供给基地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实际每年另行制定。

  4.人才供给基地基本工作经费由签订《合作协议》政府或部门相应的财政负责;奖励性工作经费、“举荐人才突出贡献者”年度绩效补贴由江门市本级财政负责。与我市多个市(区)签订《合作协议》的,基本工作经费由第一个签订《合作协议》的市(区)负责,不重复发放。

  5.基本工作经费由受理机构(部门)按照经办、审核、审批核定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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