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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待遇(中山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来源: 最后更新:22-06-28 01:25:50

导读: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6日发布的《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以下住院统筹待遇.....

  中山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待遇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6日发布的《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以下住院统筹待遇:

  (一)住院统筹待遇起付标准。

  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保费用。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次。同一医保年度,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仅限本市上下级定点医疗机构间)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转院手续后,参保人于次日内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的,可连续计算住院起付标准。

  (二)住院统筹待遇支付比例。

  参保人住院发生超过起付标准的医保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

  (三)日间手术统筹待遇。

  参保人在日间手术期间,按规定登记后,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结算,起付标准在本市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200元,支付比例按本市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

  参保人跨月住院的,以出院日期所在医保年度的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结算。参保人跨医保年度住院的,可在医保年度的最后5个工作日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分段结算1次,分段结算后按新入院享受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标签: 医疗机构  医保  参保  标准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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