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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待遇起付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2-06-28 01:25:26

导读: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次...

  中山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待遇起付标准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6日发布的《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

  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保费用。

  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次。

  同一医保年度,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仅限本市上下级定点医疗机构间)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转院手续后,参保人于次日内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的,可连续计算住院起付标准。

  日间手术统筹待遇

  参保人在日间手术期间,按规定登记后,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结算,起付标准在本市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200元,支付比例按本市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

  参保人跨月住院的,以出院日期所在医保年度的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结算。参保人跨医保年度住院的,可在医保年度的最后5个工作日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分段结算1次,分段结算后按新入院享受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标签: 医疗机构  医保  参保  标准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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