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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什么情形需要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06-02 06:25:07

导读:天津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内容见正文。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一)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后60日内提出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提出申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须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共同提出鉴定申请并说明原因。

  (二)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用人单位拒不确认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争议确认申请。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后,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不能恢复工作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

  (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应当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申请。

  (五)旧伤复发确认。职工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安置到用人单位后旧有伤情复发的,或者工伤职工伤情已治愈一段时间且经过伤残等级鉴定后,旧有伤情复发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六)伤与非伤界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人社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对申请人提交的诊断结论,难以判断是否属于该起事故伤害直接所致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所在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与非伤的界定,申请人应当按照人社行政部门要求及时提出伤与非伤鉴定申请。

  (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死亡后,由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可以申请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八)职业康复确认。按照工伤康复管理有关规定,工伤职工符合职业康复的条件并有意愿进行职业康复的,可申请职业康复鉴定。

标签: 工伤  职工  鉴定  用人单位  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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