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8-15 07:54:26
苏州哺乳假规定
1、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若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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