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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 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新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1:43:15

导读:南京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满足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进行失业登记。

  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如下: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失业人员已经进行失业登记。

  拓展内容: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本次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缴费年限确定,即: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55%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用人单位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及社保关系变更手续

  1、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十五日内,到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及社保关系变更手续,并填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申报花名册》。

  2、已经开通网上办事功能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十五日内通过网上渠道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及社保关系变更手续。

标签: 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关系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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