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12:38:17
参保女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生产分娩后可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
办理地点: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江北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地点详情:
注意事项:
1、一次性营养补助。按上年度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发放。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
2、生育一孩、二孩(非多胞胎的),如果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分娩的,其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直接发放至用人单位账户。
3、参保人员休完产假后至一年内可申请发放分娩费用、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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