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12:33:29
有关说明
1、关于新吸纳劳动者认定
新吸纳劳动者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招用,与企业依法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本年度首次在本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对在本通知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又被该企业重新招用的,以及发放工资企业与社保缴纳企业不一致的,不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2、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型
中小微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3、关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大型企业认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大型企业,是指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有6个月(及以上)月营业收入(以提供给税务部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为准)较2019年月平均值下降20%(不含四舍五入进位计算)及以上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的大型企业。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五类行业大型企业,其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或在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应能体现“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经营内容。能够提供自2019年以来进出口业务实绩证明材料的企业,也可认定为外贸企业。
4、关于工资额认定
本通知规定的“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后,企业提供的实际发放工资证明额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提供相应代扣代缴证明材料。
5、关于本通知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和其他职业培训补贴关系问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18号)文件规定的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以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与本通知规定以工代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6、关于企业新吸纳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时间界定问题
企业新吸纳时间在毕业生离校后两年以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
7、关于中央属、省属企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问题
中央属、省属企业向企业所在区(市)申领以工代训补贴。其中,驻青企业为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单位),但在青岛市申报纳税和缴纳社保费的,可以以本机构名义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8、关于劳务派遣人员以工代训补贴申领问题
劳务派遣企业新招人员为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可以按规定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劳务派遣企业新招用人员后,向中小微企业或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派遣的,由实际承担用工成本的企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企业申领补贴时需提供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派遣协议,并附派遣人员名单及相关工资发放证明;劳务派遣企业新招用人员后,将人员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不给予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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