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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通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46:35

导读:东莞市将在全市范围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

  我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登记内容、时限

  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权属、位置、面积、数量、用途等权属和自然状况。确权登记工作于2020年11月全面展开,如本通告结束时间与上级部门关于此项工作结束时间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的通知为准。

  三、登记方法

  (一)权籍调查。为确保本次“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工作顺利开展,需进行前置权籍调查工作。调查期间,调查作业人员佩戴统一制作工作证到各单位、各户进行现状土地房屋调查,核查每幢房屋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和地类等情况,并同步开展资料收集。同时,作业人员到各单位和个人住户进行房地测量,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提供方便,不得无故阻挠和干扰测量人员作业。

  根据权籍调查结果输出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不动产调查登记申请表,交由权利人签字确认。

  (二)职能审查。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自愿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表,代为收集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身份证明及合法权属来源等材料,并核实确认相关情况及加具意见后,提交给镇(街道)不动产登记机构。镇(街道)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用地及房屋具体情形,相应流转给本辖区农业农村、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最终审核后予以公示。

  (三)登记发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登记申请材料移交至镇(街道)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登记业务,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由镇(街道)不动产登记部门将登记事项予以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其它事宜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务院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关系到农民自身的切身利益,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配合履行现场核查义务并积极提交相关登记资料。若有异议,必须在确权登记公示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按确权登记公示结果为准。

  (二)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需提前准备下列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或户籍证明,单位法人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农村地籍调查已提交且无变化的无需提供);

  2.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提交继承相关资料;

  3.已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农村地籍调查已提交且无变化的无需提供);

  4.委托指界的,需提供指界委托书;

  5.委托申请的,需提供申请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6.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若有);

  7.其他证明。

  (三)本次确权登记是东莞市人民政府主导的总登记,除证书工本费、申请人自行提供高精度权籍调查成果产生的费用外,不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登记费用。如有不法人员利用本次调查进行非法收费或非法活动,请单位或个人及时向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769-26983399)。

  特此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3日

标签: 宅基地  确权  农村  不动产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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