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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心理治疗”项目拟纳入医保 汕头心理门诊

来源: 最后更新:23-11-16 10:42:02

导读:汕头市医疗保障局草拟了《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心理治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标准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心理医疗服务可及性,减轻参保人及其家属的医疗负担,规范诊疗项目使用,合理控制医保基金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汕头市医疗保障局草拟了《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心理治疗”医保支付标准

  “心理治疗”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实施“心理治疗”医保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开展的“心理治疗”收费单价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20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180元/次;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160元/次。

  “心理治疗”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实施“心理治疗”医保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开展的“心理治疗”收费单价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

  征求意见稿明确

  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后,在门诊为参保人提供“心理治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或门诊特定病种支付限额计算。

  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

  (1)具备“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资质,实际开展“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至少3个月;

  (2)按照诊疗规范配备相应的专业医疗人员、服务场所;

  (3)无医保违法违规或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的医疗机构;

  (4)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服务的医疗机构,须恢复医保服务后签订。

  值得注意的是,未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或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发生的“心理治疗”诊疗项目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3年11月9日至11月20日。

  意见反馈途径

  (一)电子邮箱反馈意见建议。(电子邮箱:stybjybk@163.com

  (二)邮寄书面意见建议。(通讯地址:汕头市金平区中山路213号建委大厦北附楼509)

标签: 医保  心理治疗  医疗机构  标准  汕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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