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1-13 01:23:23
哪些人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广西户籍或在本地常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
1.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城镇人员;
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3.低保家庭人员,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5.长期失业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人员;
6.失地人员,指依法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符合上述1至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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