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09:22:13
生育津贴是参保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一)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退休人员。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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