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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公布廊坊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3-11-06 05:00:15

导读:2019年月11月5日发布的《关于重新公布廊坊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供热到户价格、到户热计量价格详见正文。

  广阳区、安次区发改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各有关供热单位:

  根据《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冀价政调〔2017) 202号)有关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廊坊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供热到户价格

  (一)居民热用户用热价格:每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元(按90%建筑面积计价为每平方米24.40元)。

  (二)居民以外的非居民热用户用热价格:每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8元(按90%建筑面积计价为每平方米42.20元)。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用热价格:每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50元(按90%建筑面积计价为每平方米17.20元)。

  二、到户热计量价格

  按照省政策规定,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分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30%,计量热价占总热价的70%。

  计价公式:每采暖期总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一)居民热用户热计量价格(按建筑面积22元/㎡计算):

  基本热价22元/㎡×30%=6.60元/㎡

  计量热价22元/㎡×70%÷98(kwh/㎡)=0.157元/kwh。

  (二)非居民热用户热计量价格(按建筑面积38元/㎡计算):

  基本热价38元/㎡×30%=11.40元/㎡;

  计量热价38元/㎡×70%÷100(kwh/㎡)=0.266元/kwh。

  (三)计量热费收缴。热用户应在供热开始前先按面积全额交纳年度取暖费。待取暖期结束后经核算再按热计量收费办法多退少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有关供热单位要严格执行集中供热价格政策,在收费站点和有关网站进行价格政策公示,接受群众和相关部门监督。原廊坊市物价局、廊坊市财政局、廊坊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廊坊市城区供热价格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廊价管〔2008〕153号)、廊坊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廊坊市城区供热价格的批复》(廊价管〔2008〕151号)、廊坊市物价局、廊坊市建设局《关于制定廊坊市城区热计量价格的通知》(廊价管〔2013〕119号)文件同时废止。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月11月5日

标签: 廊坊市  价格  建筑面积  用户  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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