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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南宁生育医疗待遇

来源: 最后更新:23-11-03 05:44:37

导读:南宁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含下列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费用。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一)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六)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确需急诊、抢救的除外);

  (七)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标签: 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  广西壮族自治区  基本医疗保险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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