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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调整市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3-10-30 03:56:46

导读:为确保广大居民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用热需求、供热及环保成本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下同)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

  威海调整市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一、按面积计费价格

  居民住宅集中供热按专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统称套内建筑面积,下同)计费,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4.5元。

  二、按热量计费价格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计费的居民住宅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收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3元,计量热价为每吉焦42.84元(每千瓦时0.1542元)。

  三、特殊用户供热价格

  (一)市区城乡低保和特困家庭用热,按面积计费价格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8.8元;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5.6元,计量热价为每吉焦35.7元(每千瓦时0.1285元)。

  (二)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三)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学校、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托育、社会福利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居民供热价格,按面积计费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4元;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1元,计量热价为每吉焦42.84元(每千瓦时0.1542元)。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统称房产证,下同)未计算面积的楼层,安装使用散热器的收取供热费,计费面积由供热企业测量并经双方确认;未安装使用散热器的不收取供热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房产证未载明套内建筑面积以及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供热企业测量并经双方确认的计费面积收取供热费。

  (二)居民用户以及根据规定执行居民供热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在供暖期开始前,按面积计费金额一次性预交供热费。供暖期结束后,用户按热量计费金额低于按面积计费金额的部分,按规定退还给用户,高于按面积计费金额的部分不再补交。

  (三)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此前市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计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未尽事宜,按《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6日。原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市区集中供热价格加收燃料差价的通知》(威价管发〔2004〕150号),《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威价发〔2014〕87号),《威海市物价局关于市区幼儿园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威价发〔2015〕50号)同时废止。

  

标签: 威海市  建筑面积  价格  面积  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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