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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来源: 最后更新:23-10-20 03:02:32

导读: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此,鞍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鞍山市税务局出台了《鞍山市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务优惠政策汇编》,详情见正文。

  一、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二、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三、温馨提示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标签: 军队  财政部  增值税  干部  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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