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9-23 06:53:07
学费补偿对象
为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基层单位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就业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以下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毕业生是指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连续就业达到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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