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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门诊慢性病待遇(鞍山市慢病门诊报销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3-09-21 07:51:12

导读:慢性病是相对普通病而言的,一般治疗周期比较长、需要定期用药。居民医保政策规定一些慢性病种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门诊慢性病待遇:

  1、门诊慢性病实行病种管理和支付限额,具体详见《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和支付限额表》。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和支付限额表

序号

支付限额

1

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300元(月限额)

2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出血或脑梗塞)

3

重症肌无力

4

再生障碍性贫血

5

乙型肝炎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

350元(月限额)

6

丙型肝炎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

400元(月限额)

7

血友病

轻型430元、中型850元、重型2100元(月限额)

8

高血压

280元(月限额)

9

糖尿病合并症

300元(月限额)

10

支架术后抗凝治疗(一年内)

350元(月限额)

11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一年内)

350元(月限额)

  2、符合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由基金支付,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年度内不予变更。

  3、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月支付限额。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只享受一个病种待遇。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不同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标签: 宋体  限额  慢性病  门诊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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