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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一览 清远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一览表查询

来源: 最后更新:23-08-09 10:47:05

导读:征收范围中心城区征收范围:清城区下辖街道(凤城街道、东城街道、洲心街道、横荷街道)市区中心区域及其他纳入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区域;乡镇征收范围:清城区四镇(石角镇、龙塘镇、源潭镇、飞来峡镇)墟镇区域,农村住户(未纳入城镇管理范围住户)暂不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收费对象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居民类住户

14元/月

包括暂住人员住户、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用户。

二、非居民类

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含商业广场及市场)及商务性酒店、酒楼(含餐厅、饭店、旅业、冷饮店)、娱乐场所等垃圾量较多的经营场所

25元/桶

按每月实际产生的垃圾量(240L/桶)收取,不足1桶按1桶计算。

个体经营范围为日杂、粮油、诊所、药店、服装、家具、生鲜果蔬、鲜花、废品回收、美容保健等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

经营面积≤50㎡

25元/月

每月产生的量少于2桶,按间收费,每月产生的垃圾量达到2桶,按2桶(含2桶)计算,超过2桶的,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算。

经营面积>50㎡

0.90元/㎡/月

按测量面积计算

经环卫部门批准自运垃圾到转运站的单位或个体户

20元/桶

自行搬运到清运点

注: 非居民类收费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价格管理。

标签: 垃圾  居民  住户  经营场所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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