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5-31 05:46:52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家庭户立户。
注意:
1.非住宅用房、违法建设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2.户主应当督促户内成员按规定登记户口。
3.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该单位应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口。
4.新生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新生儿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即死亡的,申报户口登记的同时,以死亡为由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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