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3-07 05:05:43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前款所列非机动车未经依法登记禁止上道路行驶。”
对于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驾驶未经依法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路面执勤民警将对驾驶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并责令其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对于不当场缴纳罚款的,将暂扣其电动自行车。
拓展阅读: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及处罚规定
1、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罚款 5—30 元;
2、使用假冒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罚款50元
3、挪用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罚款 50 元;
4、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罚款 5—50 元;
5、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罚款5—30 元;
7、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罚款5—30 元;
8、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罚款 5—30 元;
9、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的电动自行车:罚款30—100元。
10、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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