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2-08 08:16:16
1.参保人因病情需要且符合上述第(一)至(三)项转诊条件的,应当由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备案成功后,参保人方可转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一)至(三)项转诊条件:
(一)市内医疗机构无足够条件诊治及抢救的危重患者。
(二)经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三)病情需要而市内医疗机构无设备、无药物或无技术进行检查治疗的。
2.参保人遵医嘱复诊的,应到原市内转出医院、市政务服务大厅医保服务区窗口或镇街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市外转诊手续。
3.已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再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需向原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市政务服务大厅医保服务区窗口或镇街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再转诊备案手续。
4.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再转往其他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向市政务服务大厅医保服务区窗口或镇街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再转诊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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