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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2-11-12 05:05:17

导读: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详见正文。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是什么?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简单地讲就是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例如:河北省廊坊市某退休职工,2022年7月1日在北京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费用。费用总额64.29元,基金支付48.89元。此笔费用共两个药,按照就医地目录支付范围具体为:甲类药品阿卡波糖片32.52元,全部符合基金支付范围;乙类药品瑞格列奈片31.77元,其中28.59元符合基金支付范围,3.18元为乙类先行自付。按照就医地支付范围,符合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费用共计61.11(32.52+28.59)元,乙类先行自付金额3.18元,按照参保地的支付比例80%,基金支付48.89(61.11*80%)元。

标签: 基金  乙类  门诊  异地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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