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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中考加分政策(太原市中考加分政策第8条)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0 12:12:19

导读:烈士子女,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政策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1.烈士子女,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5分投档。

  3.台湾省籍、“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4.符合规定的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第一志愿报考本县(市、区)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符合本条照顾条件的各县(市、区)考生,可报考的普通高中学校分别为:

  小店区户籍考生:小店区第一中学校

  迎泽区户籍考生:太原市第三十七中学校

  杏花岭区户籍考生:太原市第五十三中学校

  尖草坪区户籍考生:尖草坪区第一中学校

  万柏林区户籍考生:太原市第二十中学校

  晋源区户籍考生:晋源区实验中学校

  清徐县户籍考生:清徐中学校和徐沟中学校

  阳曲县户籍考生:阳曲县第一中学校

  娄烦县户籍考生:娄烦中学

  古交市户籍考生:古交市第一中学校、古交市第二高级中学校和古交市第三中学校

  5.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批次录取分数线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批次录取分数线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3)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回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比例降分录取。

  (4)驻晋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在当年中考成绩基础上加10分投档。

  (5)前款规定范围之外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人子女需要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注: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军人子女。

  6.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1)公安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批次录取分数线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中考时按照批次录取分数线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需要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等职业学校,优先选择专业,优先选择校企合作程度较强的订单班,优先推荐就业。

  7.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1)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批次录取分数线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战)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职英雄模范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现在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且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消防救援人员,或有子女后曾在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中考时按照批次录取分数线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3)驻晋消防救援队伍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中考时降低10分以内投档。

  (4)前款规定范围之外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需要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省内中等职业学校。

  8.政策性加分和文化课总分相加作为考生的投档分数,由学校审查录取。同时享受两种以上政策性加分的,按最高一项计算。

标签: 子女  户籍  军人  考生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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