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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注册条件

来源: 最后更新:23-10-08 04:49:40

导读:兰州市各中小学校在编在岗教师,需要参加定期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详见全文。

  兰州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条件

  一、注册对象

  全市各中小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全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在编在岗教师,国家“特岗教师”、“三支一扶”招考教师以及甘肃省政府“民生实事”招考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其中,2018年完成首次注册的中小学教师,须参加第二次注册;未进行教师资格注册的中小学教师,须参加首次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首次注册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新入职的教师须试用期满,完成岗前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

  (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第二次)注册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身心健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4.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5.上次注册有效期限(2018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0日共计5年)内,完成不少于360学时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培训考核合格。

  (三)特殊情形人员,按下列办法注册:

  1.对“一人多证”的,即对于持有两种及以上(小学、初中、高中)教师资格证书者,且现在中小学任教的,按照现任教学段、学科申请注册。

  2.对“高段低聘”的,即对于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者,在独立建制的中小学任教的,按照现任教学段、学科申请注册;在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完全中学任教的,原则上按照现任教学学段、学科申请注册。如学校将教学人员在高中和初中打通使用的,持高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者,可以按照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注册。

  3.对“低段高聘”的,即对于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者,原则上属于不符合持证上岗要求,应调整到与资格种类一致的教育教学岗位,或重新申请到与任教学段相一致的教师资格才能申请注册,否则不予注册。

  新入职教师申请首次注册时,对“低段高聘”的不予注册。

  4.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者,现不予要求,可以申请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定期注册,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注册后重新上岗,注册时间按年度顺延:

  1.因自身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学习、外出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2.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者虽然完成培训学时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3.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考核不合格;

  2.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3.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标签: 教师资格  教师  师德  首次  中小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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