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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条件(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11:17:55

导读:潍坊病残儿医学鉴定受理单位为待鉴定儿母亲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办理条件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可办理。其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基本流程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发展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领取或在山东省医学会官方网站下载)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发展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3.街道(发展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组织初审鉴定并进行公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市级鉴定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鉴定部门。

  5.设区的市级鉴定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鉴定结束后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束后由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示1周,公示结论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逐级通知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标签: 鉴定  病残  行政部门  卫生  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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