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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温补贴标准是怎样的?(山东省高温补贴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2-12-24 03:08:44

导读:山东的高温补贴标准是按照6~9月四个月每个月至少200元来计算的。如果是在这四个月期间从事在外的露天岗位进行工作的,或者是室内温度达到了33度以上,即使使用设备,也无法把这个温度降低的是可以领取高温补

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高温补贴为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山东这一高温补贴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山东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另根据省政府令第239号文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所以山东的夏天天气炎热,因此山东的高温补贴他是按照四个月来计算,通常是在6~9月,只要是达到了这四个月期间在外露天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每个月至少是有200元的高温补贴的,如果是非高温的工作人员,他们每个月也是可以拿到至少140元的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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